第二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公务员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姿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建立完善公务员培训师姿库,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